虽然Amazon对部份网络平台店面采行封爵举措,但总体而言国际进出口依然是必然趋势,如果合规性经营方式,跨境B2C依然大有作为,且部份地方已经颁布了有关扶植政策。跨境B2C子公司倚靠大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由于另一方面营运缺乏经验,可能委托有经验的咨询子公司全权营运、获取邻近地区,营运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纠纷,老佛团队即通过如下案例分享法律条文看法。
此案简介:李四与甲咨询子公司签定《代营运密切合作协定》,签定合约甲子公司负责李四名下店面的整体营运并分担网络营销税金用,电视广告网络营销服务费投入不高于销售额的一定比率且年销售额不高于80万港币;李四需向甲子公司缴付一年度额外服务费80000元及依照月销售量缴付递增比率的手续费。该协定还签定合约了营运密切合作的其他事项。协定签定后,李四即向甲子公司缴付额外服务费80000元及注册登记Amazon经营方式虚拟的全权额外服务费3000元。甲子公司收到款项后,为李四代办注册登记在Amazon的经营方式虚拟并正式宣布全权营运该实体店销售产品。在密切合作营运前夕,甲子公司每星期向李四发送上个月的店面销售额财务报表,待李四确认后缴付手续费。AyenAmazon店面正式宣布营运起二个月内,李四已缴付甲子公司手续费港币元。一段时间后,李四发现Amazon网站每星期会在自己的经营方式虚拟收取税金,该税金的计算方法为至多点选的服务费除以点选次数,该税金共计元已在李四店面的月销售额中直接扣除。而依照合约的签定合约该服务费本应由甲子公司分担,但甲子公司在每星期店面销售额财务报表中改为由李四经济负担,李四明确要求甲子公司返还无果,明确要求中止两方密切合作营运的合约。
律师看法:1、李四与甲子公司之间签定的《代营运密切合作协定》是两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条文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四与甲子公司均应Ensisheim履行;2、依照该协定签定合约,甲子公司在代营运店面前夕电视广告网络营销费由其分担,但甲子公司通过店面月销售额财务报表转嫁李四经济负担,甲子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协定签定合约,依法应分担法律责任;3、李四依据密切合作协定签定合约,在甲子公司违约情形下行使单方面中止权,两方的密切合作协定已于李四发出中止通知后中止,甲子公司应返还李四元。
综上所述,跨境B2C的税金支出是一笔很大的服务费,贸易子公司及营运子公司均要评估另一方面实力,设定好两方密切合作的私法条款,以免日后在网络平台店面营运操作过程时因资金问题产生矛盾。各位若有关于跨境贸易、B2C合规性经营方式的法律条文疑问,可咨询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