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发展调整经营模式,属企业自治范畴。在拟调整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不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双方未就合同变更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案情简介】
1、1997年7月1日,张某入职天津某食品公司工作,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全职会计,后调整为管理,2008年4月2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4月29日期间岗位调整为餐厅营运管理,工资约定2,077元/月。
2、2021年1月20日,天津某食品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巧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人员移转协议书》载明:因业务发展需要及经营策略转移,2021年1月委托案外人天津巧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运营,负责天津某食品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及直营餐厅的运营管理等工作。达成协议内容为:2021年2月1日起将天津某食品公司公司内除直营餐厅人员以外的全部管理运营人员劳动关系移转至案外人天津巧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由案外人天津巧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天津某食品公司公司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对所涉人员进行管理,并发放薪资。天津某食品公司公司移转至案外人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均不发生变化,所涉人员在天津某食品公司工作期间的工龄视同在案外人天津巧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龄,予以连续计算。
3、2021年2月1日,天津某食品公司就张某岗位发生变化以及人员调整重新变更用人单位向张某发出变更劳动关系变动确认书以及新合同样式以及职务薪资调整通知单,张某不同意。
4、2021年2月1日,案外人天津巧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张某发送《职务及薪资调通知书》对岗位、薪资待遇予以明确,张某未作出回应。
5、2021年3月19日,天津某食品公司向张某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主要内容载明,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19日解除。经济补偿金额为123,197.44元(计算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954.02元。工作年限为23年9个月)。
6、张某不认可天津某食品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决定,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1]第402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单位单方面解除合法;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27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关于解除合法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到岗位调整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建议单位签署岗位变更确认书或者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如此将来员工再次主张按照原岗履行劳动合同时,则缺乏事实依据。
2、提示用人单位如果采取单方面调岗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比如整个部门裁撤或单位工作地点变更等,同时建议单位调岗应秉承公平合理原则,建议不降低员工工资薪酬,甚至在员工拒绝调岗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宽限期限,并发出返岗通知,如果员工仍然拒绝返岗,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进行的岗位调整并不带有明显恶意性,且调整以后薪酬及其他工作条件没有做不利变化,那么此次调岗很大程度上会被法律认可,因此此情况属于单位自主管理权限的调岗权,而员工拒绝调岗可能会违反相应劳动纪律,会导致对应的违纪处分。
2、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进行调岗带有明显恶意,比如针对劳动者个人进行调岗,或跨行政区划进行异地调岗,或者调整后薪酬大幅度降低。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单方面调岗,但建议积极正面回复单位相应拒绝理由,并同时建议劳动者正常打卡上班,避免消极,缺勤而导致单位依据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