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夏代营运随着B2C的发展而蓬勃发展,透过电夏代营运商业模式,传统行业能借助于代营运方的营运管理工作实战经验、营运潜能和专才更快地拓展B2C产品销售平台。责任编辑就电夏代营运合约物理性质、与否适用于原则上任一峭腹、与否能合意限制原则上任一峭腹、原则上任一中止后的损失赔偿范围等问题展开如下讨论。”
01「电夏代营运合约物理性质」
电夏代营运合约通常指,B2C餐饮企业和代营运方签定的,代营运方接受委派为B2C餐饮企业的天猫、天猫、亚马逊、抖音、小程序等B2C店面、账号提供更多设计、经营、网络营销、推展等专业服务项目并收取服务项目服务费的合约。
合约物理性质一般依照合约签定合同的具体私法亲密关系进行综合性判断,而非取决于合约名称。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569号判决中指出,“法律条文亲密关系物理性质的判定应依照合约内容、主要条款、合约目的,和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亲密关系即合约两方被告所设立的私法亲密关系和交易商业模式进行综合性判定。”
委派合约和有辑本合约归属于《民法》合约编和原《合约法》明确规定的典型合约,而服务项目合约和互联网服务项目合约不归属于。对于电夏代营运合约的物理性质不可一概而论。电夏代营运合约可能涉及委派合约、服务项目合约、互联网服务项目合约等。
一类看法指出,电夏代营运合约归属于委派合约。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在(2020)苏民申748号裁定书中指出,“从两方合约签定合同看,两方合约目的系申请人委派坤焱子公司进行产品网络营销等一系列服务项目,扩大其自身产品的产品营业额,一、二审高等法院依照两方合约的主要内容判定两方系委派合约法律条文亲密关系和适用于合约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并无不当。”朝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15)朝民三终字第00499号裁判文书中判定,案涉《天猫京东代营运服务项目协定》归属于委派合约。嘉兴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15)浙嘉商终字第370号起诉书中指出,案涉《森蓝电夏代营运服务项目合约》归属于委派合约。南京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15)宁商终字第1645号起诉书中指出,案涉《有关tonymoly/托尼魅力天猫旗舰店的密切合作协定》归属于委派合约。
另一类看法指出,电夏代营运合约归属于服务项目合约。如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16)沪02民终7923号起诉书中指出,另一方透过向另一方提供更多包括品牌基础包装等BizTalk营运服务项目,获取服务项目服务费及佣金会员费,两方间归属于服务项目合约亲密关系。苏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20)苏05民终3328号中指出,“有关同舟子公司就两方间形成的系委派合约亲密关系的主张,依照《天猫京东BizTalk密切合作协定书续签协定》的具体内容,同舟子公司为帝朵子公司提供更多的是电商营运服务项目,故该合约应属服务项目合约。”天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2020)京0105民国初年52643号起诉书中指出,“依照《平台营运服务项目协定》签定合同,被告的基本义务是为被告第三方互联网店面(天猫、天猫、唯品会)提供更多综合性营运指导,全力提升被告店面总体流量、总体转化率及总体产品营业额,从该签定合同看,两方间并非委派合约法律条文亲密关系。同时,本院对被告据此主张其独享任一峭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还有一类看法指出,电夏代营运合约归属于互联网服务项目合约。如广州互联网高等法院(2021)粤0192民国初年7436号起诉书,宁波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1)浙02民终6055号起诉书,天津市第四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1)京04民终671号起诉书。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有部分民事课堂教学将电夏代营运合约判定为有辑本合约。如广东省佛山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1)粤06民终12831号刑事案件中,两方签定《天猫店面代营运产品销售合约书》,另一方使用自有天猫店面为另一方代销商品,高等法院判定两方成立有辑本合约。
02「原则上任一峭腹」
合约的中止有签定合同中止和原则上中止,原则上中止又能分为一般原则上中止和特殊原则上中止。原则上任一中止归属于特殊原则上中止。我国《民法》和原《合约法》皆明确规定,委派合约的被告能随时中止委派合约。中止方无需提供更多任何理由即可单方面中止委派合约。
如电夏代营运合约归属于委派合约,则B2C餐饮企业和代营运方皆依法独享原则上任一峭腹。但是,如前述,民事课堂教学因对电夏代营运合约物理性质判定不同,导致与否独享原则上任一峭腹的判定亦不同。
1. 直接适用于原则上任一峭腹
有民事课堂教学看法将电夏代营运合签定合同性为委派合约,从而直接适用于委派合约下的任一峭腹。如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2021)粤0104民国初年45000号起诉书中指出,依照案涉《淘宝网天猫店面营运服务项目协定》有关淘宝网店面提供更多互联网页面装饰、推展优化、数据分析和有关专业培训服务项目的签定合同,该协定物理性质为委派合约,委派人有权单方面中止该协定。
再如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64号起诉书中指出,“依照涉案《密切合作协定》的签定合同,某信息科技子公司系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商方面的营运实战经验和潜能为某国际性贸易子公司提供更多电商代营运服务项目。具体包括实体店设计、实体店建设、实体店营运、实体店推展执行,和与电商业务有关的某国际性贸易子公司新进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某国际性贸易子公司则应为此支付筹备期服务项目费、代营运基础服务项目费和互联网产品销售会员费。故两方形成委派合约亲密关系。依照我国《合约法》中有关委派合约的有关明确规定,被告独享任一峭腹。”
2. 参考适用于原则上任一峭腹
还有部分民事课堂教学看法将电夏代营运合约判定为服务项目合约、无名合约、混合合约,从而参考委派合约适用于任一峭腹。
①服务项目合约。如南京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在(2018)沪0117民国初年8800号起诉书中指出,“两方系服务项目合约亲密关系,参考委派合约的有关明确规定,服饰子公司独享任一峭腹。”但也有高等法院虽然判定电夏代营运合约为服务项目合约,但不适用于委派合约下的任一峭腹。如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2021)津0106民国初年2808号刑事案件中,两方订立《B2C营运服务项目合约》,被告为被告启用淘宝网店面、启用lazada海外产品销售平台等服务项目,高等法院判定案涉合约为服务项目合约,被告不独享原则上任一峭腹。
②无名合约。杭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19)浙01民终1177号起诉书中指出,“易趣子公司与名淘子公司签定《互联网平台代营运服务项目BizTalk密切合作协定》,依照该协定的内容来看,应归属于无名合约,该合约与委派合约最相似,能适用于委派合约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处理。在委派合约中,被告两方均独享任一峭腹,可任一中止合约。”
③混合合约。厦门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21)闽02民终6874号起诉书中指出,“从案涉《诚信通技术服务项目订单》签定合同的私法内容来看,其中既有纽贝斯特子公司委派慧成子公司营运管理工作互联网店面的意思表示,也有慧成子公司为纽贝斯特子公司进行旺铺形象设计、图片美化等承揽内容,同时还有慧成子公司为纽贝斯特子公司提供更多客服的签定合同,因此,该合约归属于混合合约,并以委派管理工作为主要内容,故本案应确定为合约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委派人或者受托人能随时中止委派合约。……据此,纽贝斯特子公司有权中止合约。”
我们指出,《民法》和原《合约法》明确规定的委派合约下原则上任一峭腹应当仅适用于于单纯的委派合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民申字第1413号刑事案件中指出,案涉合约下部分条款归属于委派合约物理性质,但合约又有部分包销内容,不构成单纯的委派合约,不适用于委派合约的原则上任一峭腹。据此,上述厦门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1)闽02民终6874号刑事案件,既判定案涉合约为混合合约,又主张能适用于原则上任一峭腹,似有不妥。
03「合意限制原则上任一峭腹」
鉴于电夏代营运合约有被判定为委派合约的可能,从而适用于原则上任一峭腹。那对于原则上任一峭腹与否能合意限制呢?
有看法指出,应当尊重被告的意思自治,被告能合意限制原则上任一峭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案件中指出,“第一,……该签定合同内容为合约的组成部分,未违反法律条文的有关明确规定……对两方被告具有法律条文约束力。第二,……基于签定合同优于原则上的原则,被告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合约被告的任一峭腹应受签定合同的限制,不得随意中止合约。第三,……两方签定合约除了基于被告间的特殊信赖亲密关系之外,还具有利益亲密关系。基于诚实信用和民事活动公平的原则,房地产开发子公司不得擅自中止合约。”
另一类看法指出,委派合约下的原则上任一峭腹不能合意限制。如天津市第一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17)京01民终4548号刑事案件中指出,“在委派合约亲密关系中,并不因被告预先对权利行使作出限制而随即产生丧失单方面峭腹的法律条文后果。”该案一二高等法院皆强调委派合约的人身属性,当信赖基础动摇或丧失时,继续委派合约对委派人明显不利且不公平,预先限制单方面峭腹的合约签定合同不发生排除峭腹的法律条文后果。该案代表了部分民事课堂教学对被告的意思自治进行合理审查的倾向与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约编理解与适用于》一书亦指出,限制任一峭腹的签定合同不能阻却被告任一峭腹的行使,被告行使任一峭腹的,行为有效,但另一方有权要求该被告承担违反合约签定合同行使任一峭腹的违约责任。
电夏代营运主体在订立合约时,如追求限制任一峭腹,可在合约中做出有关限制签定合同;如追求独享任一峭腹,可在合约中着重强调两方委派合约亲密关系,同时,签定合同合约主体独享签定合同的任一峭腹。需要提示的是,目前民事课堂教学充分尊重被告的意思自治,但也不是机械地尊重,而会进行合理的干预。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于》一书中指出,“除委派合约等基于人身信赖亲密关系订立的合约,被告能签定合同任一峭腹外,其他类型的合约中,原则上不应允许被告作出此类签定合同,否则,既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被告缔约的真实目的。”尽管有前述看法,电夏代营运主体追求任一峭腹的,我们建议仍可尝试在合约中明确签定合同任一峭腹,以增加获得裁判机构支持的可能性。
04「原则上任一中止后的损失赔偿范围」
原《合约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派人或者受托人能随时中止委派合约。因中止合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被告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合约法未明确损失赔偿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案件中指出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案件又指出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电夏代营运合约而言,南京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在(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06号民事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作为委派人依据任一峭腹中止《实体店代营运协定》,应当赔偿被告相应损失,但该损失应为实际损失,而非可得利益损失。朝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15)朝民三终字第00499号裁判文书中指出,中止《天猫京东代营运服务项目协定》的赔偿责任,是基于依法行使任一峭腹,透过清理和结算后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严格区别于故意违约的赔偿责任。
上述损失赔偿范围的争议,现《民法》第933条作出了明确的明确规定,即对于有偿委派合约,中止方应当赔偿相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约履行后的能获得的利益。民事课堂教学亦予以贯彻,如广东省佛山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1)粤06民终12831号刑事案件中,高等法院判定两方签定的《天猫店面代营运产品销售合约书》为有辑本合约,高等法院适用于《民法》第960条和参考适用于《民法》第933条,依照刑事案件实际履行情况,酌定委派人赔偿有辑本人4万元。
05「总结与建议」
民事课堂教学中对电夏代营运合约物理性质判定不一,部分判定为委派合约或参考委派合约而赋予被告原则上任一峭腹。
《民法》下任一中止委派合约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了可得利益损失。
电夏代营运合约主体追求任一峭腹的,建议在电夏代营运合约中明确合约物理性质为委派合约,并签定合同任一峭腹;电夏代营运合约主体避免任一峭腹的,建议在电夏代营运合约中明确合约物理性质非为委派合约,签定合同放弃或有的原则上任一峭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
责任编辑2022年4月1日发表于公号”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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